【保密提醒】宣传报道多留神 保密纪律记在心
2026-07-29 11:00:44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《镜鉴 保密警示教育案例集》,保密观微信公众号,有删改。 | 编辑:龙潮辉 |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464

新闻报道是机关、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特别是网站和公众号媒体,具有信息发布速度快、传播范围广的特点,更要注重做好保密工作。在撰写和发布新闻报道时,应当严格遵守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和相关保密要求。


近年来,随着信息传播渠道日益多元、报道时效要求不断提高,在新闻报道中保密工作面临的挑战显著增加。然而,一些单位在落实保密制度上层层递减,保密审查机制形同虚设,审查人员责任缺失、把关不严,致使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敏感信息的内容屡屡见诸报端或网络,带来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和严重损失。前车之鉴,后事之师,必须坚决扭转“重报道、轻保密”的错误倾向。



发言撰稿未标密  审查不严受处理

2015年,某集团所属公司参加地方有关会议并需在会上作交流发言。会前,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某通过QQ邮箱将发言材料电子稿发送给会议主办方、该市某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严某。该发言材料中包含该公司承担的一项涉密项目情况,但发言稿未标注密级,也未经保密审查。会上,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按发言材料现场发言,并提及该涉密项目情况。此后,在主办单位汇编会议材料,市晚报对会议进行报道等环节,均未严格进行保密审查,导致涉密项目相关信息被刊登至该市晚报,给相关工作造成被动。事件发生后,各涉案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做出严肃处理。


无线设备进会场  涉密稿件邮箱传

某年,某媒体记者在参加一个涉密会议过程中,使用无线联网计算机记录会议内容,会后将会议材料整理工作交由实习生操作,未提出任何保密要求。该实习生将整理的涉密稿件擅自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给同学、朋友,最后被刊登在互联网上,造成严重泄密。事件发生后,相关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。


新闻采访多违规  三审不严泄秘密

2014年,某省召开一场大型展览会,A报社派出5名记者到现场采访,其中,编辑记者周某被分派到展览会甲场馆。上午10时左右,周某在甲场馆内采访B研究所高级工程师曹某时,曹某不经意将某机密级国家秘密信息一并说出,被录音笔记录下来。第二天,周某撰写访谈稿时,保留了曹某透露的机密级信息。审核过程中,负责二审的编辑于某和三审的编辑马某均未发现其中有国家秘密。访谈稿正式见报后,被另一家报社转载并发布至门户网站,又被有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转载,造成泄密。事件发生后,有关部门给予曹某行政记过处分,对周某做出辞退处理,对于某、马某通报批评,对负有领导责任的A报社副社长陈某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经济处罚,对负有领导责任的B研究所所长方某、副所长齐某、办公室主任沈某、唐某通报批评并予以经济处罚。



以案释法

01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报刊、图书、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、出版、印制、发行,广播节目、电视节目、电影的制作和播放,网络信息的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,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。


《新闻出版保密规定》第六条规定: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。


《新闻出版保密规定》第七条规定: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,对拟公开出版、报道的信息,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;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,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、单位审定。


《新闻出版保密规定》第九条规定:被采访单位、被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时,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,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,并向采编人员申明;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、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,不得公开报道、出版。

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、出版的信息,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、改编、隐去等保密措施,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。


保密提醒

新闻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拟公开报道、播放的稿件、图片、音视频等,应当按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,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或无法判断时,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审定。审查发现涉及国家秘密又确需宣传报道的,应当采取删节、改编、隐去等措施进行技术处理,防止因宣传报道导致泄密隐患。

责编:龙潮辉

来源:《镜鉴 保密警示教育案例集》,保密观微信公众号,有删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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